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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入口2021年4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任职的漳州鑫海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水暖配件、汽配、五金配件等4800万件生产线日经原漳州市环保局审批,其中1条年产水暖配件、汽配、五金配件等1200万件生产线月通过原漳州市环保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4个车间共5条生产线,新增生产线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4个车间都在生产。
经查实,漳州鑫海五金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011年4月通过原漳州市环保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于2017年对现有生产线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新增改造,新增生产线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你本人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相关环保手续问题,包括负责你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相关事宜,你对漳州鑫海五金有限公司新增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相关责任。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6日对现场管理、法人代表即你本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本人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承认。
1、2021年4月2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的分布情况、生产使用情况);
2、2021年4月2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车间的分布情况、生产使用情况);
3、2021年4月2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的车间分布情况);
4、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6日现场管理、法人代表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情况,你公司电镀生产线扩建、使用情况);
5、漳州鑫海五金有限公司年产水暖配件、汽配、五金配件等1200万件生产线生产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项目情况);
6、漳州鑫海五金有限公司2021年1-4月份原辅材料用量汇总表(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21〕5号),明确告知你本人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你本人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漳州鑫海五金有限公司重油锅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本局决定对造成漳州鑫海五金有限公司新增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